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20-87
债券代码:113014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0月27日
兑息发放日:2020年10月27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林洋转债”)将于2020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4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万张(3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8.80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8.54元/股。(由于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和2020年7月17日分别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7月18日起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8.76元/股调整为8.59元/股,于2020年7月17日起由8.59元/股调整为8.54元/股,以上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8)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6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0月27日
3、兑息发放日:2020年10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林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传真:0513-8335652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孟晓翔、袁海峰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57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责任编辑:梦谣)
延伸阅读
|
||||||||||
|